[]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0]6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5
实施时间: 2000-7-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9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稽查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复查对象除在已查结的稽查案件中随机抽查确定外,下列情况应全部纳入复查范围:
  (一)已查结案件被举报、投诉的案件;
  (二)上级部门指定需复查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不列入复查范围:
  (一)经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
  (二)进入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
  三、各地每年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比例不得少于当年查结案件的3%。
  四、复查案件原则上以原处理单位的名义下达各种税务稽查文书,并在税务文书右上角备注“复查”字样。
  五、复查结论认定原税务处理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一律由组织复查的稽查局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按“下查上收”规定,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缴本级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六、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对原处理单位不按规定配合复查组工作,严重影响复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应及时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报告。
  七、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在对复查组提出的税务稽查复查报告进行审议后,作出复查结论,其中属重大案件的,应按规定送同级国税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2 2003/8/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 冀国税函[2001] 2001/8/6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 税总发[2014]12 2015/1/1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建议管理办法 榕地税发[2006] 2006/5/1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 稽便函[2011]11 2011/3/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 京国税发[2010] 2010/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稽字[200 2000/9/7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厦地税发[2001] 2001/10/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 湘地税发[2000] 2000/5/26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