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安楠桠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0]20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6
实施时间: 2000-6-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0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雅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楠桠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请示》(雅地国税发[2000]58号)收悉,根据《关于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122号)规定,对网外独立核算跨地经营的电力企业生产电力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三.七”比例分配。即:对水电企业在核算地按上网电价的28%计征增值税,其电厂所在地按上网电价72%计征增值税。因此,对由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和四川省电力工业股份公司组建的雅安捕枢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成都注册)开发的雅安楠桠河姚河坝电站纳税执行比例应按川国税发[1996]122号文件办理,即:雅安楠桠河姚河坝电站按上网电价28%计税并向成都市国税局缴纳,按上网电价72%计税并向雅安地区国税局缴纳。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14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4] 2014/6/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 沪国税流[2004] 2004/1/9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省电力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 青国税函[2009] 2009/5/22
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电[2008]20 2008/6/19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5/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 沪国税流[2005] 2005/1/24
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 2015/10/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对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 鲁地税所字[199 1995/9/2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统一电力销售 黑国税联发[200 2000/4/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8]16 2008/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