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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安楠桠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0]20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6
实施时间: 2000-6-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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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雅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楠桠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请示》(雅地国税发[2000]58号)收悉,根据《关于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122号)规定,对网外独立核算跨地经营的电力企业生产电力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三.七”比例分配。即:对水电企业在核算地按上网电价的28%计征增值税,其电厂所在地按上网电价72%计征增值税。因此,对由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和四川省电力工业股份公司组建的雅安捕枢河流域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成都注册)开发的雅安楠桠河姚河坝电站纳税执行比例应按川国税发[1996]122号文件办理,即:雅安楠桠河姚河坝电站按上网电价28%计税并向成都市国税局缴纳,按上网电价72%计税并向雅安地区国税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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