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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0]6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1
实施时间: 2000-2-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6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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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骗税工作,坚持一手抓及时退税,一手抓防范和打击骗税。去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1999年骗税动态》、《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新的骗税动向》、《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关于不法分子利用出口电子产品涉嫌骗税的通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等防范和打击骗税的文件,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本地区出口企业,向出口企业广泛宣传骗税的危害性,督促出口企业守法经营,决不做“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同时,建议外经贸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外贸出口企业特别是才获准进出口经营权及进出口业务刚起步企业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
  三、要加强对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审核,完善初审、复核、审批三级审核制度。出口企业对潮汕货源应单独进行退税申报,凡出口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上的销货单位或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境内货源地、生产厂家等任何一项内容涉及广东省潮汕地区的,无论是自营或是代理出口,主管退税机关都必须先进行函调,在回函证明真实、无误的基础上,对有关的单证、信息、账务、货款结算等进行全面审核和检查,确保无骗税行为发生。
  四、严厉打击骗税行为。各地对发现有骗税嫌疑的必须立即上报,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经查实属骗税的,除追回已骗税款外,必须按有关法规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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