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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0]1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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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你行《关于请求确认“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分行统一调剂使用的报告》(川农行函[1999]882号)及《关于请求确认“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报告》(川农行函[1999]919号)收悉。经研究,现问复如下:
  一、问意你行1999年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营业收入的0.1‰和0.2‰由省分行集中部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统一调剂使用,其余部分由各二级分行商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调剂掌握及下达所属县级支行使用,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
  二、同意你行1999年度在不突破全省计提呆账准备金总额的前提下,由省分行统一平衡,集中审定下达呆账损失核销计划,下属各级行在省分行下达的计划内核销,个别行准备金计划不足核销的部分,可在次年补提。
  三、同意你行坏账损失在1999年度由省分行按照总行下达的核销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县级支行,各支行根据计划经所在地国税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坏账准备金中核销,其不足部分在当年成本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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