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0]1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9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无论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和不计提准备金的企业,均应按呆帐、坏帐损失的实际发生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据实扣除。具体报批标准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损失(实际损失数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其净损失数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二)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属企业或单位贷款,每笔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属居民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每笔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三)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其单个企业(县级或相当于县一级的支行、支公司)损失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统一计提准备金的,应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年终统一计算扣除;同总机构审批核销呆账、坏账损失的,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尺尖将其总机构审批情况及分解下达给下属企业的计划指标,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核销扣除。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1] 2011/11/23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确认青海省红 青财税字[2021] 2021/12/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1] 2011/7/25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 津财税政[2019] 2019/6/3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 浙嘉地税二[200 2000/6/19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第一 2022/5/28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 晋国税发[2003] 2003/8/28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 2005/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 豫国税函[2002] 2002/11/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粤国税函[2004] 200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