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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1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3
实施时间: 2006-5-23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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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思想重视,提高认识。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进行登记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地税局要严格依照本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加强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确保税务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内部协调,共同抓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工作。各级地税局的征管和税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既分工又合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定期交换信息的制度。各级地税局要加强与房产、土地、公安部门联系,建立定期交换信息的制度,增加获取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的渠道,为实施税源监控和下一步开展纳税评做准备。
  四、上下沟通,加强汇报。各级地税局要加强对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汇报,在工作中遇到困难要及时反映,以便区局研究解决;在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汇报,以便区局通过简报方式提供各地参考。
  五、要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地税局要在2007年1月10日前将2006年度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汇总表(汇总表附后)以FTP的方式报送给区局财产行为税处(电子邮件地址:FTP://151.16.16.9,用户名:cxs_user)。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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