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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电信公司和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5]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3
实施时间: 2005-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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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的规定,现就重庆市电信公司和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重庆市电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60%在渝中区预交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区县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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