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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06]3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5-10
实施时间: 2006-5-1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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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我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减免税定额标准定为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按4800元执行。请一并遵执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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