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2]29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
实施时间: 2002-8-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请示》(阜阳地税[2002]126号)收悉。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现批复如下: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纳税人虽有应税行为,如果国税部门未对其应纳增值税进行核算征收,因而没有计征依据,则不能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 苏地税函[2010] 2010/12/9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服务网点服务费 甬地税二[2007] 2007/9/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市维 京地税地[2011] 2011/5/1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增值税 辽地税发[2004] 2004/11/29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旅游业企业继续免征营业税、城建 金地税政[2004] 2004/1/1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零申报事项的通知 2016/9/5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 吉教联字[2010] 2010/11/1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 闽地税政三[200 2001/1/1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浙地税函[2007] 200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