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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2]10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8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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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省稽查局:
  现将《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结合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推进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治内、治权、治官”,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各级地税机关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的规范、制约和监督税收执法权,保障国家统一税法的贯彻实施。
  二、着力推动税收执法检查的日常化。从2002年开始,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省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日常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自行安排时间和进度,针对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各级地税法制部门应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归并检查内容,统筹、合理安排检查工作,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地税机关的负担。
  为做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选择1-2个下级单位作为执法检查工作联系点,直接参加下级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税务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推进日常执法检查的深入开展。
  三、建立健全地税系统执法检查人才库体系。为了调动和充分发挥全省地税执法检查力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证执法检查质量,省地税局已建立执法检查人才库,今后将直接从中抽调人员参加省局组织开展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也要相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体系。省地税局将于适当时候,专门组织开展对人才库人员有关税收执法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各地也应重视和加强此类业务培训工作。
  四、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统计和分析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注重对执法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和对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方法,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对执法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五、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主要是:
  (一)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执行情况。是否虚增了2001年所得税收入基数,是否严格执行了总局关于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是否有越权减免和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
  (七)税收计、会、统工作的执行情况。是否有隐瞒税收收入或欠税的情况,税收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是否取消了各种税款过渡帐户,是否严格执行了提退手续费的有关规定;
  (八)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监控、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九)对涉嫌犯罪税务案件的移送情况;
  (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此外,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在做好上述重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重点执法检查内容。一些已经开展过重点执法检查的单位,可就上述未查部分,重新进行检查,以保证重点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地税局应按照《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要求,于12月底以前,将今年的执法检查总结和有关报表、资料一并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附件一: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年度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二: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略)
  附件三: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检查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是各级地税机关对本级地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地税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工作,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依照《规则》和本实施办法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条 税收执法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税收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为各级地税机关行政执法的全面情况,具体包括:
  (一)查看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三)检查以前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二章 执法检查形式及组织管理
  第六条 税收执法检查的形式有: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
  第七条 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全省各项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指导工作。
  各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各项税收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工作。各县(市)地税局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各项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税收执法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年初,各级地税机关的业务部门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法制工作部门统筹安排,并提出年度执法检查建议,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落实,各业务部门积极配合。未列入检查计划的,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检查。
  第九条 全面、专项、专案执法检查组组长由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人选,由局领导委派。日常执法检查由法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章 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和执法程序,能够胜任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文明检查,正确办案。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检查人员可通过推荐、考核、考试等方式,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确定,并颁发执法检查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都应建立执法检查人才库,并定期组织培训。在组织实施税收执法检查时,一般应从执法检查人才库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
  第四章 执法检查程序和证据
  第十四条 全面税收执法检查和专项税收执法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拟定税收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范围、对象、方法、步骤及组织领导、工作要求、检查时限等内容,由所在地税机关领导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二)委派税收执法检查组组长,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
  (三)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税收执法检查通知书并实施检查。
  (四)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就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对象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
  (五)执法检查组向派出机关领导报告检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审议,形成处理意见。
  (六)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下发《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和《处理建议书》。
  (七)各级地税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日常税收执法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法制工作部门可按年或按季拟定税收执法检查计划,由所在机关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二)法制工作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税收执法检查组。
  (三)向被检查对象发出执法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必要时,也可不发通知,实施突击检查。
  (四)法制工作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批准。
  (五)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处理建议书》,并跟踪督办。
  第十六条 专案税收执法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法制工作部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交办、上级领导批示或其他部门转来的反映税收违法执法行为的来函,或公民来信、来访、来电举报,进行登记。
  (二)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向局领导报告。
  (三)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派出检查组实施检查。
  (四)检查结束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并提交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五)经局领导批准后,形成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向被查对象下发《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处理建议书》,并跟踪督办处理情况。
  (六)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通报处理情况。
  (七)按一案一卷实行归档。
  第十七条 税收执法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并详实填写,由2名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中,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单位印章确认;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和职权进行,对于查出的违规文件或证据材料,可用复印件,但必须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当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加盖被查单位印章,附在《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后。
  第十九条 需延伸到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并出示工作证及有关检查证件。
  第二十条 税收执法检查组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被检查对象不得拒绝。被检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提供依据、证据的,税收执法检查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税收执法检查组根据需要还可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
  第二十一条 税收执法检查组在调查情况时,应当如实做好询问笔录,在笔录中必须有检查人、被检查对象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当事人如拒绝签字,不影响事实的认定,但检查人员须注明拒绝签字的原因和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过错行为时,检查实施单位应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或《处理建议书》,被查对象须按要求进行纠正。
  对执法过错行为应按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交由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资料。在实施税收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须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税收执法检查证件由省地税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与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第二十八条 各市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实施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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