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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预[2002]56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6-26
实施时间: 2002-6-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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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属地方分享的50%部分,一律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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