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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26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4
实施时间: 2004-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1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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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请于2005年1月11日(即:2004年12月申报期和2005年1月申报期)前通过总局公布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即逾期抵扣版)对当期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当期和逾期所有需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代开增值税发票抵扣清单”以软盘方式采集申报。
  由于现行的电子申报软件集成了以上各类数据的采集功能,为避免在使用电子申报时产生以上各类数据报表,请上述纳税人在电子申报软件“报表维护”模块中暂取消四小票报表功能。
  税务机关将这部分纳税人申报的数据利用《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检查后,然后分别拷贝到税网小票比对目录指定的子目录中去。
  本软件于2005年1月11日后不得再行使用(本软件请使用全新目录安装,不得覆盖以前的安装目录)。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执行以后新认定的纳入辅导期的商贸企业,仍按照“先比对、后抵扣”的办法执行。
  二、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软件的发放工作,确保软件的正常使用。对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行的软件采集。
  三、各单位的数据采集、汇总仍按照现行的汇总软件及办法进行采集和汇总,应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的采集、汇总。
  四、采集软件请各单位在市局FTP服务器上(98.16.16.2\\xxzx\public\金税工程\四小票\通用数据汇总软件20040510\2004_11_25_2.rar)下载。
  五、本通知中第三条关于“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中所指的“相关证明”,是指由纳税人出具的加盖有海关部门公章的海关完税凭证存根联复印件作为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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