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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40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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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80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做好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工作。各单位开设有“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和归并。
  二、严格存款管理,各单位资金一律不得转为定期存款,凡有定期存款情况的,要立即进行清理和纠正。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经批准后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擅自改变账户。用途,不得逾期使用账户,不得出借、出租账户。对未经批准,仍然开设的账户要抓紧撤销账户工作,并将撤销账户的资料报市局备案。
  四、做好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认真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从2005年起,每年1月20日前将填写好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上报市局(上报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相关附件:
附件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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