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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民发[2004]1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4-9-6
实施时间: 2004-9-6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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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促进民营福利企业发展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要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鼓励在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含量、技术难度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产业、行业创办社会福利企业。对科技含量高、技术难度大、残疾人通过培训难以达到要求的产业、行业,不宜创办社会福利企业。
  二、坚持就近就地解决当地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原则,缓解当地就业压力和社会矛盾,促进当地的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对残疾人就业矛盾缓解的区县(市),要控制新办社会福利企业,通过内涵式发展,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社会资本到边远山区和三峡库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投资兴办社会福利企业,以发展当地经济,缓解当地残疾人就业矛盾,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同时,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严禁将纳税企业以承包、挂靠、租赁等形式安置部分残疾人转办为社会福利企业,或者由纳税企业分离部分资金和纳税产品,变相转办为社会福利企业,把应税企业变为免税企业,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
  四、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小化工、小煤炭、小水泥、小冶炼(炼钢、炼铁、炼铝、炼铜)、电镀等资源浪费、重复投资、污染环境以及不适合残疾人从业的高危、高温、有毒、有害行业,不得兴办福利企业。
  五、根据民政部等四部委《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1989]37号),民政福利企业可以安置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员:男性16至50周岁,女性16至45周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员。社会福利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招用的残疾人员和其他员工,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月起,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证国家退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和残疾人身上。各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要将以上内容纳入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年度检查认证。
  六、规范减免税金的使用。根据民政部和市政府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福利企业减免税金形成税后利润,必须将其中的50%建立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扩大再生产;20%建立职工福利保障基金,用于缴纳职工的“四项保险”;剩余的30%转作利润分配。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减免税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其作为福利企业年度检查认证的重要内容。
  七、招用残疾职工,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特殊情况,扬长避短合理使用。为了提高残疾职工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常识,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必须制定培训计划,进行上岗培训。鼓励企业优先录用特殊学校毕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的结业生,以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
  八、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的行为。各级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法规,监督和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端正办企业方向,维护企业职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残疾人安置比例、上岗比例达不到标准,以及一个残疾人在多个企业挂名或挂名不上岗,只发给一定生活费等假冒福利企业,以及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违背劳动法规的社会福
  利企业,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办理未退税款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整改期满经验收合格后,从合格之日起,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为了从宏观上把握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今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都要在对当地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出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的计划,防止“一窝蜂”大办福利企业,造成对当地税收及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所有需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区县(市),在审查认证前,必须将新办企业的行业、规模、职工人数、残疾人数向市社会福利企业指导中心预报,在初审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
  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是民政部门的职责。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的变化,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上,并逐步向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向过渡。各区县(市)要按照市委关于“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管理中介组织”的要求,开展建立社会福利企业协会的工作,
  把政府宏观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通过行业协会贯彻落实到企业,实现政府宏观管理,行业严格自律,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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