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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44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30
实施时间: 2004-7-3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社会保障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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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转发给你们。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就业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减免税规定进行报批,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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