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42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5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6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规范货物运输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我局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408号)转发了总局文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2004]36号)的规定,由于目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税控收款机推迟使用。现将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9月30日前,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开具的旧版货物运输发票可继续抵扣增值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具新版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的新版发票准予抵扣增值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住房和 闽价费[2010]1号 2010/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0]23号 2020/12/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订购 深地税发[2006] 2006/11/2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 渝地税发[2006] 2006/7/10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2006年本市省际公 沪价公[2005]36 2005/12/3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 深地税发[2004] 2004/7/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 京地税票[2004] 2004/8/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超限运输财务收支管理 津财综[2002]3号 2002/1/2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 浙嘉地税征[200 2007/11/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 京地税营[2010] 2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