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2]20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9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4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税款缴纳方式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办法。
  1、预征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公司按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系统内调拨)依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结算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作为系统税款的结算中心,按月汇总全系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扣除所属公司的预征税额后的余额作为结算税款,向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率及税款计算公式
  预征率为17%;
  预征税额=当月销售收入×预征率
  结算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当月预征税额
  三、报表资料的报送
  1、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公司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征税款的同时,应填写《中油股份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环节专用申报表》。税款入库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公司应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在每月15日前上报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按月汇总后,作为扣减当月预征税额的依据。
  2、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公司应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中油股份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于15日前报送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作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依据。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对报送的《中油股份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必须进行认真审核。
  四、税收管理
  1、实行预征清结算办法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的税收日常管理及金税工程中涉及的认证、报税等项工作仍维持现行管理格局不变,即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2、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内调拨成品油不开具发票,统一使用《中油股份四川销售分公司内部调拨结算单》,该调拨结算单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对外销售货物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五、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加强税收征管,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按规定对已征税款进行结算,不得寅吃卯粮。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桂国税发[2002] 2002/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 苏国税函[2005] 2005/7/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 川国税函[2003] 2003/3/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 云国税发[2004] 2004/4/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电话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纳 苏国税函[2004] 2005/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工作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 2002/1/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 辽国税函[2008] 20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