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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2]19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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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关于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管理,省局已多次发文,但有的地区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结合总局对我省白酒行业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提高对国家制定的酒类税收政策的认识,顾全大局,做到依法征收,确保酒税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拒绝执行或搞变通执行,不得搞包税和变相包税,不得搞定期定额、目标管理,不得擅自减、免、缓税。
  二、白酒企业外购酒精或酒生产白酒,必须严格按酒精或酒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或酒所用原料划分不清或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税率征税。企业外购酒精或酒作原料生产白酒,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证明,经审查核实后,按适用税率征收,对不提供原料证明的酒厂,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三、凡用粮食、薯类等原料与丢糟混合酿造的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四、白酒包装物随白酒一并征收消费税。坚决纠正扣除包装物征税行为。白酒计量标准一律按每市斤[500克]计算。不准将低度酒折算成高度酒计算重量,以确保从量征收消费税政策执行到位。
  五、对省局制定的《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川国税发[2002]57号],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过去征税与本办法不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六、对白酒行业关联企业的征税问题,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待总局文件下发后执行。
  七、强化白酒税源管理。各地要主动与工商局、酒类专卖局、酒类行业协会等部门联系,摸清本地区酒类生产业户的底数。依法对企业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配售。各地要运用金税工程加强重点税源监控,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监控办法,建立重点税源数据信息库。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含供销公司]、泸州老窖酿酒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古蔺郎酒厂[含销售有限公司]、绵竹剑南春酒厂[含营销公司]、四川省全兴股份有限公司[含销售公司、水井坊销售公司]、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含三厂、四厂、营销公司]、四川省丰谷有限责任公司[含酒鑫鑫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省局报送半年和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半年报送时限为7月20日、年报为次年2月20日]。
  八、加强白酒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一要依据现行规定,做好对白酒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二要严格对价外费用、外购材料、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及福利等的审核工作;三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发票。
  九、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的监督管理。除日常检查外,每年应确定重点检查企业或项目,对异常申报企业,运用纳税评估办法,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分析,查明原因;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要及时补申报;对弄虚作假,有意违背税法规定进行偷税、漏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严格执行《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
  对玩忽职守,管理弱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税不收,仍然搞包税、变相包税以及纠正各种税收违规行为不力等,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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