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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福瑞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跨盟市直营店城市维护建设纳税地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3]15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5
实施时间: 2003-7-5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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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乌兰察布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福瑞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跨盟市的直营店向卓资县地税局统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请示》(乌地税发[2003]2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由于内蒙古福瑞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自治区境内经营的直营店不进行财务核算,也无法单独计算增值税。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国税局《关于内蒙古福瑞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字[2002]86号),全部直营连锁店的增值税都在总部所在地(乌盟卓资县,下同)统一缴纳。因此,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应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在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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