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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20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6
实施时间: 2004-3-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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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规定,现就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免)税。
  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已经签定出口尿素合同的生产企业在2004年3月25日前将合同(复印件)报主管退税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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