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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6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2
实施时间: 2004-3-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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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禽类养殖业(户)养殖禽类产品直接销售的,仍然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办理。
  二、各区县(市)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宣传,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免税额审批表》(见附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确保政策及时兑现。
  各地应将办理的《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免税额审批表》及时上报一份给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备案。
  三、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应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在核算上与应税收入划分开;核算上划分不开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经主管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免征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上述免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五、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履行现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免税额审批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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