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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3]12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9
实施时间: 2003-6-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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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资产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应纳入财产损失的审核范围。
  二、对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金扣除标准,以盟市行署、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标准(基准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之和)为限额,超过部分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用,采取报销制度的,允许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在税前列支,采取补贴制度的,将通讯补贴计入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发生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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