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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社[2003]19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3-16
实施时间: 2003-3-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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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各级财政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在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规模不减的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将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各地的再就业工作。自治区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社区平台劳动力市场建设部分补贴资金。
  各级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已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地区也可调整一部分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自治区对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自治区财政对地方的再就业补助资金要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
  二、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外,由所在地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年限为一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解决。补贴办法:由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向当地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身份证,一并报所在地就业服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财政核拨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资金,财政按月拨付给援助对象再就业的街道、乡镇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由劳动社保机构负责按月发给本人;没有成立街道、乡镇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地区,财政按月拨给旗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就业服务部门负责按月发给本人。
  三、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现再就业实际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将就业服务补贴直接拨入职业培训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具体补贴标准: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培训和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的,同级财政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就业服务补贴,职业介绍按80元/人补贴中介机构;职业培训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400元/人补贴,未领职业资格证书的按200元/人补贴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可按季向当地财政提出补贴申请。
  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可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对已享受过就业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财政、劳动部门要登记造册,同时由财政部门在相关证件上分别加盖“已享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印章。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或培训机构报送的申请应认真审核。具体核实内容包括《下岗证》或《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培训结业证书》、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事先要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享受就业服务补贴。
  四、各盟市所在地及计划单列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划入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中心统一管理,担保基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下发。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其他商业银行的小额但保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果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各盟市经办行,要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交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财政部驻自治区专员办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
  五、中央及自治区驻地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自治区财政在分配再就业补助资金时一并予以考虑,不再单独安排资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自治区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六、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并将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初预算和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盟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并在每季终了后的十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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