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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牧区涉税举报信访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3]3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5
实施时间: 2003-3-15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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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作为体现税费改策,检验税费改革成果的一个关键环节,其意义和作用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而改革阶段所必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转办我区农民信访事件几起,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个别地区的税费改革前期政策落实不到位,宣传解释工作不细致,实施阶段农税征管行为不够规范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强化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专业化建设,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安定,现就如何做好农牧民涉税举报信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训、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农牧民涉税举报信访工作
  农业税收征管面向广大农村牧区,关系到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的大局。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自理好农牧民涉税举报信访的重要性,明确政治意义,树立服务意识。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农税部门具体抓,层层建立责任制。对于重大举报信访案(事)件,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处理。通过处理农牧民涉税信访问题,把握农业税收政策落实,了解农牧民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和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要求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效措施,畅通信访渠道,就地解决问题,减少和避免越级、群体、重复上访
  (一)建立健全涉税举报信访办理制度,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和处理农牧民来信来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27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涉税举报信访办理制度,加强信访案件的登记、管理和对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理,从制度上规范信访工作,保障农牧民涉税信访案(事)件能够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
  (二)设立并公示举报咨询电话及信箱,畅通信访渠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牧民群众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必须保证各级地税机关与农牧民沟通渠道的畅通。各级地税机关要设立农物民涉税举报咨询电话和信箱,并于3月底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开通,以方便农牧民及时就地反映涉税问题。同时要安排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税务干部受理农牧民来电、来信、来访工作。对农牧民来电、来信、来访要认真听取、纪录并按规定办理,耐心宣传讲解农业税收政策和有关征管制度规定,对需要做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一定要认真对待,深入了解,掌握真相。
  (三)认真处理农牧民涉税举报信访案(事)件,力争把矛盾解决在最基层。对于需要解决、处理的农牧民涉税举报信访案(事)件,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组织专门工作组深入了解举报信访事实真相,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特别是对典型案件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及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重视,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涉税信访案(事)件过程中,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可敷衍塞责、久拖不决。对由于征管行为不当所引发的问题,要有错必纠,立即解决;对由于政府行为所引发的问题,要主动向当地税费改革办公室及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澄清问题,讲明政策,做到有理有据,尽快协调解决,并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对由于农民误解政策或其他原因而引发的问题,要耐心讲解宣传,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采取妥善方法,疏导农民情绪,合理解决问题。
  对于因征管行为不规范、违反政策征收、处理问题不及时,解决问题不彻底而引发的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重大涉税举报信访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清查现有举报信访案(事)件,认真解决遗留问题。当前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农牧信访案(事)件进行认真的清理和回头看,该调查的要认真调查核实,该处理的要合理解决,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特别是国家、自治区转办的信访件,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上报反馈。区局将在每年上半年对各地上一年度承办自治区转办信访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征管行为,从源头避免农牧民涉税举报信访问题的发生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税收政策和各项征管制度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税费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农税征管人员和协税护税、委托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农税征管人员和协税护税、代征人员的政策法制观念,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坚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十不准”原则,依法征管,文明收税,从源头上防止农牧民涉税举报信访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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