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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发行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产权[2006]14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5-19
实施时间: 2006-5-1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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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发行企业或公司债券是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客观需要。省国资委鼓励省属企业中符合融资条件的大企业集团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通过发行企业或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围绕主业发展,做强做大。为使企业或公司债券发行工作依法合规有序进行,规范操作,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属企业发行债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企业或公司债券的,必须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中发行债券在10亿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报请省政府批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要认真履职,正确行使权利。
  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年度发债计划安排,结合自身发展的需求制定发行企业或公司债券的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需由省国资委决定的,报省国资委审定。
  三、发行企业或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还应当符合省国资委和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企业做强做大主业。
  四、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期兑现利息,维护投资者利益,做好风险防范。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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