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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9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4
实施时间: 2004-2-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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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2004年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均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2004年内暂按以下操作办法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税收收入进度影响较大的生产企业,市局(进出口处)可依据该企业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免抵”税额,在总局下达的“免抵”
  调库计划内出具“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通知相关区县(市)局先行办理调库手续。
  二、各区县(市)局可根据本地区的税收收入情况,向市局(进出口处)申请按上述办法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申请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区县(市)局须在当月23日前向市局(进出口处)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行办理“免抵”税计算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相关企业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市局(进出口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行办理“免抵”税计算申报表》和其他相关数据确认区县(市)局先行办理的“免抵”税后,于每月23日前通知相关单位领取“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办理调库手续。各区县(市)局须在每月25日前办理完毕本月批复的“免抵”税额调库手续。具体调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对已先行办理的“免抵”税额,待批复该企业当期或下期实际“免抵”税额数据时进行核销。
  三、各区县(市)局应按规定做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加快“免、抵、退”税的审核进度,并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回收有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免抵”税中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四、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行办理“免抵”税计算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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