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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护和使用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3]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3-1-1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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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完成土地使用税数据库的税源普查工作:
  一、定期更新税源数据库
  基层征收局应随时掌握土地使用税税源变化情况,每年两次,分上下半年向盟市局报送更新数据,盟市地税局汇总核对后于次年4月30日前将更新的数据报送自治区地税局。各级上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估算、推算。
  二、申报表的要求
  各基层征收局变更和新建的企业必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该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征收局、盟市局各一份,填报口径和样式附后,申报表由各盟市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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