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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2]1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
实施时间: 2002-12-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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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地税系统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做到上情下达、相互沟通,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信息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反映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责任制、案件查办、行风建设、廉政教育、干部培训、内容审计、巡视检查、政务公开、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方面的成绩、经验、措施、做法及开展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采集、筛选、整理、传递基层地税机关纪检监察和各类信息,可直接报送区局纪检组监察室。
  第四条 各级地税纪检组长要加强对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的指导,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息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二)准确性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三)全面性原则。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条 为使《纪检监察信息》办成具有宣传性、真实性、时效性的内部信息刊物,凡与区局联网的盟市地税局可采用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纪检检监察信息。
  第七条 纪检监察信息每行一期。各盟市信息务于每月5日前报区局纪检组监察室,要重视信息质量。信息报送前一般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报送重要信息应由各级地税机关的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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