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攀枝花市出口企业从保税区海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1]27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8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攀国税发[2001]73号)中请示的关于企业从保税区海关出口货物是否退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00年12月22日(以报关进入保税区时间为准)后,保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再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区外企业可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
  二、若符合上述贸易方式,但销售时间在2000年12月22日前的,或者以其他贸易方式运往保税区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均不予退(免)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出口 川国税函[2004] 2004/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 鄂国税函[2008] 2008/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 2025/4/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京地税营[2001] 2001/10/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 粤国税函[2005] 2005/2/2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大国税发[2004] 2004/12/2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 皖国税函[2001] 2001/2/2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浙国税进[2003] 2003/1/2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等有关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0/1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川国税函[2005] 200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