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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攀枝花市出口企业从保税区海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1]27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0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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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攀国税发[2001]73号)中请示的关于企业从保税区海关出口货物是否退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00年12月22日(以报关进入保税区时间为准)后,保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再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区外企业可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
  二、若符合上述贸易方式,但销售时间在2000年12月22日前的,或者以其他贸易方式运往保税区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均不予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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