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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7]12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8
实施时间: 2007-1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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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四川省内统一按总局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四川省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房地产行业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2007]98号)文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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