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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4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5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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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区县(市)局反映:收到重庆市外税务机关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密文区无密码或不足84位密码,以及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填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金额较大等问题。针对此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自200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只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手填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为了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漏洞,借机进行偷骗税活动,现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收到2003年8月1日以前重庆市外税务机关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应先协查,再抵扣。收到2003年7月31日后重庆市外税务机关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的电脑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各地收到重庆市内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填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金额较大的应严格审核,发现异常情况的先协查,再抵扣。
  三、各地收到重庆市外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填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应严格审核,发现异常情况的先协查,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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