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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20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8
实施时间: 2003-9-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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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见定[国税函以002]1170夕],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中报、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若生产企业当月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含],各地应填写《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审
  核表》[见附表],报省局核准才能办理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后,需在口岸执法系统中查询到视同自产产品的报关信息,并收齐进货专用缴款书及其信息后,才能向退税机关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退税机关要对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业务进行认真核,包括是否符伞视同自产产品界定条件、企业购货、纳税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专用缴款书及其电子信息等内容,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三、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各地要建立台帐,将视同自产产品购进、 出口及办理免抵退税的明细情况逐一登记备查。
  附件: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免]税审核表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销售年月
  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
  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
  视同自产产品业务核查情况
  市、州国税局审核意见
  省国税局核准意见
  退税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退税机关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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