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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打击骗税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0]11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1
实施时间: 2000-10-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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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及时准确退税,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外经贸厅联合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贸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一]各级外经贸委[局]要督导本地出口企业加强出口贸易管理,提高自觉防范骗税的意识;要建章立制,特别是要建立过错追究制度,明确职责,认真把好出口退税稽核关;要建立出口企业贸易行为规范化核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出口企业不规范贸易行为,严格执行对出口企业的奖惩制度。
  [二]出口企业负责人要充分认识骗税对外贸事业的危害性,做到既努力扩大经营,多出口多创汇,提高效益,又遵纪守法,不弄虚作假、骗取退税。要加强出口贸易管理,建立企业内部防范骗税的管理机制,严格按正常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对业务员要进行严格管理,严禁从事“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资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企业、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同时,企业内部要建立防范骗税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制约和处罚,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出口企业各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避免发生非正常贸易经营程序的业务,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
  二、严格出口退税管理,规范退税程序
  [一]定期申报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应在清算规定的最后期限内收齐单证,凡单证不齐或逾期申报的退税,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规范审批退税程序。各级出口退税机关要严格遵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操作规程,坚持实行经办人员、科[处]负责人和退税业务主管机关负责人“三级”审核、审批制度。遵守受理申报、初审、复审、函调、检查、审批的工作程序,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违规操作;税务机关在收到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审核退税单证。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严格审核出口退税。第一,对有疑问的单证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机关要及时发函调查,落实清楚后再办理退税;征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3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凡经税务机关调查一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作出暂不予退税通知,待税务机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第二,对下列情况的出口货物应在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一是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敏感货物或调高出口退税率幅度较大的货物。二是货物的购进价格、出口价格明显偏高,平均价格高于同类产品价格10倍以上的。三是从深圳、汕头等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报关单是联号单,且每张报关单的出口数量、金额相等的。四是出口业务成交时间短,数量、金额大,申报退税的单证齐全且收集单证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短则3—5天,不符合常规的。五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不全的。六是款付第三方,国内购进付款与供货企业不一致。外商所付外汇收人经由委托方电汇至外贸企业开户银行帐户,或委托方在指定的外贸企业单设银行帐户或私人帐户结汇的。第三,凡发现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凭证存在下列问题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一是“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含缴款书和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委托外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二是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专用税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及专用税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防伪标记有误的货物。
  [四]进一步加强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第一,凡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货物出口的,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涉及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区、县的,无论出口企业在何处报关出口和结汇,也无论申请退税的出企业是A类或B类,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必须全面审核,严格把关。在单证真实、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第二,出口企业对潮汕货源应单独进行退税申报,凡出口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上的销货单位或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境内货源地、生产厂家等任何一项内容涉及广东省潮汕地区的,主管退税机关都必须先进行函调,在回函证明真实、无误的基础上,对有关的单证、信息、帐务、货款结算等进行全面审核和检查。第三,凡代理出口骗税多发地区的货物,无论以何种方式代理,其受托企业均不得申请所代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须先向出口货物的货源地国税机关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口业务成交的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和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能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对从敏感口岸[指深圳、汕头、泉州、厦门等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报关单的真伪、验讫章真伪、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数量、单价、海关电子信息等进行重点审核,经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税。
  [五]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一是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期限核对海关报关单和外管局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的方可确认免、抵税或审批退税。二是实行“先征后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委托企业申报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发[1996]79号文件规定,核对代理证明电子数据。凡代理证明电子数据信息缺失或对审有误的,必须按规定发函核查,核实无误方可办理退税。
  [六]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的管理。如果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低于法定增值税税率,退税机关审批退税时应按照从严从低的原则,确定与之相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已办理退[免]税的单证应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已退税”条型印章。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已取得不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退税部门应在其抵扣联上加盖“不予退税”条型印章。“已退税”条型印章和“不予退税”条型印章由各地自行刻制。
  三、推进电子化管理,提高退税质量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推广应用二期网络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进行电子信息审核的出口项目外,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每一笔退税申请必须与报关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专用税票信息、外汇核销信息等进行核对。未经计算机审核通过,不得退税。对边远地区确因电子信息对审有困难的,应适当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核。
  [二]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是防范骗税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务必重视和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的管理。一是严格执行财税字[1996]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规定,征税、退税、信息等部门要各行其责,加强票证管理,规范填开,供货、购货企业不符合条件不得开具。二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专用税票的有关规定采集、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确保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三]各级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批办理退税。除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退税率文库。
  [四]凡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规定及申报子系统的要求,提供完整、规范、准确的相关退税凭证及申报数据。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上述退税资料后,应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经稽核子系统稽核后,由出口退税企业将符合规定的退税凭证及相应的申报数据报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依法查处骗税行为,加大打击骗税力度
  [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各地区主管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目标考核的要求,结合自己工作特点,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过错追究制度,使责任、考核、奖惩三个环节形成有效机制,做到明确职责、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严明奖惩,从制度上预防和杜绝骗税。
  [二]确立“以防范为主”的打击骗税工作方针。各级退税机关一是要加强宣传工作,以报刊、广电、广告、电话、公告等多种传播媒介为载体广泛宣传偷、逃、骗税的危害性,让出口企业理解税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增强防范骗税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二是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检查有关协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638号]要求,切实加强与征税机关及海关、外汇管理局、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单证的调查取证和出口退税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三]加强出口货物的函调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对骗税多发地区购货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的规定,按文中附件1和附件3的格式进行函调。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附件3上没有回函国税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被函调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接到调查函后,须按照函调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回函。凡因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不进行函调、不认真审核、审批或因货源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不认真回函、回函内容不实而造成骗税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严厉打击骗税行为。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或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一律暂停办理该企业的出口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骗税违法事实成立的,除立即追回被骗税款外,各市、地、州国税局必须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并划入D类企业管理。对此类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再办理退税。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深入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认真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和年度清算工作。对发现有骗税嫌疑的必须立即上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骗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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