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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3]25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31
实施时间: 2003-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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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我市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企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按规定收回。
  二、从2003年11月1日起,全市的货物运输业使用联次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一律使用有抵扣联的《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水路货运统一发票》和《重庆市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其票样略)。无抵扣联联次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作废。
  从事零散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使用《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定额发票》、《重庆市公路货运定额专用发票》,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从事全国货运联运业务的单位,可继续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开票纳税人领取货物运输业发票,对其实行限量供应,以旧换新的办法。
  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按如下要求进行填开:
  (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用章。
  (二)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纳税人的全称。
  (三)必须如实填写清楚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码,不再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代开票纳税人需要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一律凭业务合同或协议在地方税务机关所设置的零份发票开票点开具。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代开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办理,不委托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业务。
  (二)各零份发票开票点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零份发票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开具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所征的税款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五、运输发票增值税的抵扣。从2003年11月1目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以前,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重庆市内运输单位取得的需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暂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使用的《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水路货运统一发票》和《重庆市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其抵扣联均为第四联。重庆市内除以上三种运输发票以外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运输发票增值税的抵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重庆市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具体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重庆市的具体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六、凡不按规定填开、取得、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开作废的货物运输发票和有违反前述规定行为之一的除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件自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运货运统一发票票样(略)
     重庆市水路货运统一发票票样(略)
     重庆市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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