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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19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9-28
实施时间: 2003-9-2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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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认定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二、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或“低保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三、国税、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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