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19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9-28
实施时间: 2003-9-2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1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认定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二、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或“低保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三、国税、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皖地税函[2006] 2006/1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 新计价费[2002] 2002/5/24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 晋地税政发[200 2003/7/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渝地税发[2003] 2003/10/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 大地税发[2004] 2004/8/8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皖财税法[2006] 2006/4/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津国税流[2000] 2000/10/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有 皖国税发[2003] 2003/6/3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劳社就[2004] 2004/7/20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减免 湖地税政[2004] 200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