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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18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4
实施时间: 2003-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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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以来,各区县(市)局提出了不少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个别企业上月结帐时间必须是月末最后一天,而最后一天又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当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处理意见之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当月申报时,应在表一“开具普通发票”栏,或“未开具发票”栏中填列;同时,填写主表相应数据后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次月申报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凭《票表稽核异常情况审批表》(详见附件),在表一“开具普通发票”栏或“未开具发票”栏中以负数冲减补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销项税额。
  二、对于部分跨区县(市)、分支机构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规模较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报送,如《资产负债表》确实无法在当期报送的,可采取当期报送上期数据的方式进行跨月报送;《损益表》则必须报送当期数据。对于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报送必须报送当期数据。纳税人规模的大小,由各区县(市)
  局自行确定。采取当期报送上期跨月数据的企业,必须经区县(市)局税政科批准,使用专用的电子申报软件。
  三、自来水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规定征税后,填制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应纳税额在21栏反映,其抵扣税额在23栏反映,23栏≤21栏。若23栏实际数据大于21栏时,在当期申报表内数据按照等于填制,剩余部分作留抵税额,在企业财务帐上反映。
  四、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2栏、34栏的关系比较含混,造成缴款书无法填写。我们认为32栏、34栏分别反映不同的关系。32栏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累计未交税额,34栏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这两栏的结算应分别办理,否则,将发生本期期末累计与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含混不清,出现缴款书无法填写的情况。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中既有一般货物又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开具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在抵扣进项税额时,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可先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属于固定资产部分作进项转出。
  六、对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暂不录入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联明细数据(表三)、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存根联明细数据(表四),只录入表三、表四的汇总数据,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抵扣联汇总录入办法
  1.企业自行在电子申报软件中录入一张抵扣联发票,将所有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在此发票上;
  2.此发票的发票代码为“5000028140”;
  3.此发票的发票号由企业自行录入;
  4.此发票的销货方税号为“111111111111111”。
  (二)存根联汇总录入办法
  1.企业自行在电子申报软件中录入一张存根联联发票,将所有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在此发票上;
  2.此发票的发票代码为“5000029140”;
  3.此发票的发票号由企业自行录入;
  4.此发票的购货方税号为“222222222222222”。
  七、从2003年9月份起,应根据《税网》新增加的“票表稽核”申报异常的统计查询功能,打印出所有异常情况信息,经分析后填入《“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相应行次。除每月12日前报送《“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电子文件外,还应在每月20日前报送《“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纸质文件。
  八、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收集后向市局反映,以便市局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票稽核异常情况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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