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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16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5
实施时间: 2003-8-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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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我市采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通过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方式。因此,各区县(市)局认证岗位接收软盘数据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病毒防范工作。
  二、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的纳税人,各区县(市)局认证岗位应按有关规定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
  三、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填写《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见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附件《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格式)(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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