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征[2001]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3-5
实施时间: 2001-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0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卫医发[2000]3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加强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从2001年3月1日起,凡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一律启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甘肃省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
  二、营利性医疗服务的界定
  (一)营利性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有以下七种类:
  1、个体、私营医疗机构;
  2、服份制、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4、挂靠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并以营利为目的医疗机构;
  5、以各种形式承包经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
  6、医疗美容机构;
  7、其他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上述七种类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3年内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
  三、“专用发票”的购领和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购领。凡营利性医疗机构需用“专用发票”时,须先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地税机关所发的《税务登记证》到所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发票准购证》、凭证领购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使用。各营利性医疗机构领取发票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并建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同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发票管理资料。
  四、密切部门配合各级卫生、地税行政机关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对营利性医疗服务的认定及“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同时加强联系与配合,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检联查制,不断打击非法行医和违法用票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医疗服务正常秩序。
  五、各级地税机关接到通知后,要和当地卫生部门取得联系,在卫生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其纳入发票管理范围。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卫生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 苏卫规财[2004] 2004/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71 2012/6/2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 浙财综[2014]73 2015/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 粤价函[2011]99 0001/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营业税问 甬地税二[2002] 200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 桂政办发[2014] 2014/6/13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 津财综[2015]4号 2015/1/1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青海沃赛白内障治疗 青人社厅函[201 2013/1/10
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和 京医改办[2017] 2017/10/20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