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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三[2001]4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4
实施时间: 2001-8-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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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遵照国家和省上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的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朱镕基总理关于“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县殊的现象。”和李岚清副总理关于“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我省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完善,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收入差距悬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也比较突出,逐渐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深刻认识到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要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个人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标准。同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指示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要求,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领导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人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六)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
  (七)星级饭店;
  (八)娱乐业企业;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六)文艺、体育和经纪活动的经纪人;
  (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八)大学、中学教师;
  (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者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逐步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三、在税务稽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甘地税[2001]23号)中的“一次查两年,两年查一次”等各项稽查要求,把个人所得税作为稽查的重点税种之一进行检查。要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对查处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今明两年要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纳税人手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行为;
  (三)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税务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
  今年11月底前,各地要把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和稽查局,说明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上报案件不得少于2起。
  四、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逐步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关键。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强化。
  一要切实贯彻落实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7]28号)精神,并在征收管理中因地制宜地不断加以完善;
  二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尽快建立扣缴义务人登记制度;
  三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定期进行业务辅导,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
  四要加大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
  五要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6]2号)的规定,普遍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查提供依据。
  六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
  七要进行纳税人自行申收入的试点。对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这些人中进行重点监控。
  八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五、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一)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要把规模大、效益好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及时要求其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不建账建制或者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上个人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各地要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7]29号)的要求,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尽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办法,防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要扎扎实实落实好《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地税[1996]14号),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和承办单位的账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人支付收入情况。落实好《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6]64号)的政策规定,对广告市场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进行严格的征收管理。
  (三)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6]63号),将较大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作为征管重点,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当地建筑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规律,据此判断纳税人申报收入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作为重点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收入数额进行必要调整;对不实行查账征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数额,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接此通知后,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实际情况,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充分发挥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切实推进全省个人所得税工作向前发展。各地于十一月底前务必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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