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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3]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7
实施时间: 2003-1-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4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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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算的职责分工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清算工作,万州、涪陵、黔江国税局同时还要负责本辖区内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工作,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全市及全市外(工)贸企业(万州、涪陵、黔江三地除外)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工作。
  二、清算时间及相关工作安排根据总局的要求,本年度清算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月20日止,第二阶段是自2003年1月2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
  (一)第一阶段时间及相关工作安排:
  1.2003年1月15日前各出口企业分别填具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2.各区县局应认真审核并填具Excel的《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报表》,于2003年1月17日前上报市局(进出口处,下同)。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
  上报路径为:市局ftp服务器tsfj\public\up\清算数据上报。上报文件名规则:区县局名+清算上报。如渝中区的文件名为渝中区清算上报。
  3.万州、涪陵、黔江国税局除对生产企业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要对外(工)贸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于2003年1月17日前汇总上报市局。
  (二)第二阶段时间及相关工作安排:
  1.在2003年1、2月分别召开全市生产企业、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万州、涪陵、黔江除外)。
  生产企业在2003年2月28日前将清算报表及软盘报送到各区县局。各区县局对企业报表进行审核及签章,并对本单位清算工作进行总结,在3月10日前将企业报表和软盘(报表和软盘的内容、数据必须一致)及本单位清算报告上报市局(万州、涪陵、黔江除外)。
  外(工)贸企业(万州、涪陵、黔江的企业除上)在2003年3月11日至20日期间将清算报表上报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万州、涪陵、黔江国税局负责对本辖区出口企业清算数据的审核汇总并填具附件2至5的报表,在2003年3月25日前将清算汇总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市局。
  2.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上报如下报表: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填具的报表:A、《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B、《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C、《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2)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应填具的报表:A、《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B、《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C、《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3)出口企业有卷烟出口的填具《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有特殊政策退(免)税的填具《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以上报表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除上报打印的纸质报表外,还要报送电子数据。
  3.第二阶段报表的数据应与第一阶段报表的数据保持一致,税额有调整的企业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报市局。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有关要求
  (一)2002年是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第一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保证清算工作人员安排。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总局的清算文件及本通知,保证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2002年度免、抵、退税在2003年2月至6月期间申报时,计算出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数,不再计算退税额。
  (三)在清算工作中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总局重点核查内容,认真核查,严禁走过场。除总局规定的重点核查内容外,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各级国税机关是否全面贯彻了免抵退税政策,在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是否及时办理了调库手续。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出口额是否全部计入销售,其离岸价是否按规定计算正确。
  对其经查实已出口未进行免抵备案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或虽已进行免抵备案申报,但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补税。
  3.生产企业非自产出口货物是否办理了退(免)税。
  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中的退税额是否已在期末留抵税额中予以扣除。
  5.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时,是否办理“进料加工”的登记及证明手续。其“进料加工”减免税应抵扣退(免)税的应扣税额是否已在应退(免)税中抵扣。
  6.外(工)贸企业于2002年内报关出口,在2002年内未申报,结转至2003年的应退税额,即为备案未退税额,应全部列入“备案表”。
  生产企业在2003年1月申报免、抵、退税后,应将每月备案申报明细表中未正式申报到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应退(免)税额,全部列入“备案表”。
  企业填“备案表”时,“报关单号码”栏除记入报关单号码外,还要对其号码按报关单内“项号”顺序加入“001”、“002”等编号,其规律和正式申报时相同。对报关单情况不清楚的,可以上网查询“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企业上报“备案表”时,对已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正式申报的,在“序号”栏标明“y”;对未正式申报的,在“序号”栏标明“w”。
  7.外(工)贸企业自2003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暂停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从4月1日起继续申报2002年度的免抵退税。
  对未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企业未清算备案的退(免)税申报。企业2002年度退(免)税申报在2003年6月30日截止,过期不再受理。
  8.企业出口日期一般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境时间为准。生产企业个别有跨年度情况的,其年度时间的划分以财务入帐时间为准。
  9.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字(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漏填、错填等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企业按要求重新填写后上报。
  10.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税务机关清算工作,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税务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在执行中有问题或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向市局反映。联系电话67676045,联系人:姜慧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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