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2年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综[2002]25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
实施时间: 2002-12-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5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的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现将我市经清理后确定保留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名单中所列收费项目,凡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收取时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或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车辆通行费收费收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有关税收问题及具体收费项目(路桥、隧道、渡口)名单按照渝财综[200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新增项目和在此期间转让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发文明确。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 闽政[1991]18号 1991/5/30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辽财非[2015]38 2015/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 津财综[2011]37 2011/6/2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1]11 2011/1/29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 冀价行费[2012] 2013/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内蒙古自治区人 2005/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 黑政办发[2014] 2014/8/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行政事业性 沪财税[2023]10 2023/3/1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 2024/10/14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冀财综[2015]1号 20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