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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26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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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前一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延续和深入,也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改进税收征管薄弱环节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整治,突出重点,增强实效此次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2月25日,重点检查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做好调整定额、清理漏征漏管户和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市局将在11月上旬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重点市场管理,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整治市场,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局通报有关情况。同时,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应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研究新的征管措施和方法,探索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治本之策。
  各单位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同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的联系,尽快建立与工商部门的户籍管理联系制度。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从2002年11月起,于每月10日前将纸质报表(见附件)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各单位务必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第二阶段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征管处。
  (三)总局重点监控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和报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略)
     3、集贸市场调整定额统计表(略)
     4、集贸市场建帐情况统计表(略)
     5、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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