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02]90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7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目前,全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和落实阶段,农业税收征收工作也已进入实征阶段。近日,部分地区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全区农业计税主粮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280号)中规定的计税主粮(玉米)价格,与当地政府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计税主粮价格不一致,有的高于自治区政府规定的价格,有的低于自治区政府规定的价格。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致性,确保今年全区农业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农业税计税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当地政府确定的2002年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高于自治区政府规定价格的,要按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计税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主粮价格低于自治区政府规定价格的,今年暂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价格执行。在接此通知前,如果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主粮价格已经向农民征收了农业税,农民没有反映可不作调整。
  从2003年起,全区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包括小麦、玉米)一律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规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2] 1993/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 京地税农[2003] 2003/1/1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3]65 2003/6/11
江苏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全 苏财农税[2003] 2003/3/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4年降 内地税发[2004] 2004/6/2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 2005/3/16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香悦邻里商品住房价格的批复 苏价服[2008]12 2008/1/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 琼地税发[2001] 2001/10/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 京地税农[2003] 20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