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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信息反馈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2]12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9
实施时间: 2002-9-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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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全区地税稽查工作信息通畅,根据区局党组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信息反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和督导全区地税稽查工作及涉税大要案件查处情况,保证稽查工作信息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通畅,有利于各级稽查分局之间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共同提高,进一步提高全区地税稽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地税稽查部门。
  第三条 稽查工作信息反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定期反馈主要通过稽查工作例会和稽查工作调度会的形式;不定期反馈主要通过涉税大要案件汇报及日常稽查工作信息反馈的形式,一事一报,重大、突发性事件随时反馈汇报。
  第四条 稽查工作信息反馈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原则。
  第二章 稽查工作例会
  第五条 会议的召开和参加人员
  (一)稽查工作例会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区局及稽查局的工作部署和稽查工作实际情况召开;
  (二)会议参加人员为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稽查分局、各盟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分局主要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根据情况可邀请自治区地税局局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及区局有关工作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总结全区地税稽查年度和阶段性工作,具体部署各项稽查工作;
  (三)听取区局直属东、中、西部稽查分局及各盟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分局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和改进全区地税稽查工作措施,对有关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五)分配落实稽查工作及大要案件查处任务;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会议的准备
  稽查工作例会由区局稽查局负责组织、筹备、收集整理情况、研究确定议题、以书面形式呈局领导审签后召开。
  第八条 会议的主持
  稽查工作例会由自治区地税局领导或稽查局局长主持。
  第九条 会议的时间
  稽查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任务和情况变化可增减次数。
  第三章 稽查工作调度会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和参加人员
  (一)稽查工作的调度会议,根据区局稽查局的工作部署和稽查工作实际情况按东、中、西三片召开;
  (二)会议参加人员分别为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稽查分局、各盟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分局主要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根据情况可邀请自治区地税局有关处室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稽查分局及其辖区内税务稽查分局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
  1、近期各项稽查工作完成情况;
  2、查补税款入库和具体入库级次情况;
  3、涉税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4、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税政、征管等问题;
  5、各项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6、人、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研究稽查工作措施,落实并对有关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稽查工作调度会由区局稽查局负责组织,筹备收集整理情况、研究确定议题,以书面形式呈局领导审签后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的主持
  稽查工作调度会由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的时间
  稽查工作调度会原则上每月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或同稽查工作例会一并召开。
  第四章 日常稽查工作反馈
  第十五条 日常稽查工作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对稽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及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区局重要会议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个时期的查补税款入库及其变化情况;
  (四)查补税款入地方级库情况;
  (五)重大偷抗税案件的查处情况;
  (六)重大、突发性事件;
  (七)查处后未处罚或未加收滞纳金的案件;
  (八)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
  (九)日常工作动态、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十)较大项目财务开支;
  (十一)人、财、物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十二)工作研究、建议、专题调研报告等;
  (十三)区局直属东、中、西部税务稽查分局及各盟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局局长外出超过5天以上的。
  (十四)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上级及时掌握的情况。
  第十六条 日常稽查工作反馈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税务稽查分局及各盟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分局负责。
  第十七条 日常稽查工作反馈的方式
  日常稽查工作反馈可采取一事一报方式:
  (一)书面专报:需要区局书面答复及涉税大要案件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反馈;日常稽查工作完成情况及动态可通过简报、动态、快报、专报等形式进行反馈,要求每周一次信息快报,每月一次综合信息专报,每季一次工作总结;
  (二)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可根据各地日常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或专题听取情况汇报;
  (三)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也可赴盟市专门听取日常稽查工作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日常稽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要重视稽查信息反馈工作,加强对稽查住处反馈工作的指导,要把稽查信息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要设专人负责,要建立稽查工作信息反馈汇报登记簿,并接受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的业务指导、考核评比。各地稽查工作信息反馈的时限和质量将作为区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例会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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