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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2]6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3
实施时间: 2002-7-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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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要求,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各地法制部门要按照上报区局的教材订购数量,尽快与出版社联系,做好教材的组织征订工作。
  二○○二年七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提高全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地税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促进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区地税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局成立了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乔志明副局长,小组成员为鲁文霞(法制处副处长)、贾文廷(人事教育处处长)、常林贵(监察室主任)、靖岩(监察室副主任)、李丽娟(法制处副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认证方案的审定,考试有关事项的决策有关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法制处全体人员组成,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盟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地税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
  三、考试对象
  本次执法资格考试对象为全区地税系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岗人员。
  盟市局、旗县局和各直属分局的局长(一把手),以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截止2002年8月30日止)可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但免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以后的执法能级认证考试。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税务人员可以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这部分免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可参加今后执法能级认证考试。
  四、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税法知识和与税收相关的法律知识,其中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内容。
  五、考试时间
  本次执法资格考试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考试采取相对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时间初步定为2002年8月底至9月初的一个周六和周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组织实施
  本次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由法制部门、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1、法制部门(或负责法制工作的)负责制定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负责辅导教材的组织征订工作和证书发放工作。
  2、人事部门负责执法人员参考资格的认定工作。
  3、监察部门负责对参考人员资格认定、考务工作、证书发放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执法资格考试严肃、公正的顺利实施。
  七、其他
  1、本次执法资格考试由总局统一命题,题型全部为客观题。考试为闭卷形式。
  2、考试采用百分制。凡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均可取得执法资格。个别地区(以县(市)局为单位)执法岗位人员合格率低于92%的,为不影响基层实际工作,可按总局要求适当降低分数标准。使其上岗执法人员达到95%,但随后要对被照顾人员加强业务培训。
  3、参加考试人员复习准备应以自学为主,培训学习为辅,且培训不能影响正常的税收工作。
  4、执法资格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统一印制。
  本方案由全区地税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执法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征订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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