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两金(预调金、能交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综[2002]40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0
实施时间: 2002-6-10
法规类型: 两金(预调金、能交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7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自治区各直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各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三)、《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四)一式七份,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各旗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核实后,由各盟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并以文件形式(附企业报批表)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审批、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各级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鸡西等四个矿业集团改制土地资产转 黑财综[2009]13 2009/1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 京国税发[2002] 2002/6/12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 津财综[2002]21 200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