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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综[2002]40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0
实施时间: 2002-6-10
法规类型: 两金(预调金、能交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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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自治区各直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各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三)、《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四)一式七份,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各旗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核实后,由各盟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并以文件形式(附企业报批表)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审批、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各级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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