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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字[2002]1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0
实施时间: 2002-6-20
失效时间: 2012-12-17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税务登记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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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从各地反映和这次“三项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看,各地在贯彻执行新征管法,部署落实新一轮征管改革中,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区局结合今年的工作安排和各地运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关于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税务违章,优化纳税服务,改善征纳关系,提高征管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新一轮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这是一项新工作,区局拟在年内各地积极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后正式制发全区统一的《纳税评估办法》和纳税评估软件,并在全区全面推广。现阶段,各地应立足于积极探索,锻炼税干,积累经验,逐步规范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评估的对象一是先选择财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为重点,逐步扩大范围;二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
  (二)为了指导各地试点,现随文将《纳税评估操作规范(试用)》发给你们,请各地在评估工作中参照。
  (三)在实际操作中。应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在未正式推行CTAIS之前,区局初步指定:一般纳税人及财务核算较健全的企业统一使用由包头市国税局开发的纳税评估软件;定期定额户统一使用由巴盟国税局开发的纳税评估(定额评定)软件。其他盟市局不再进行评估软件的开发。区局对上述两个系统的应用将统一进行培训。
  (四)在具体执行中,无论是对纳税评估办法还是软件,如发现问题或有改进意见请及时反馈区局。
  三、关于户籍管理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加强税务管理,提高征管质量的前提。各地要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杜绝管户交叉。
  (一)强化税务登记管理。
  1、对非独立核算的分机构可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但应同属于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
  2、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严格按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理,并及时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对纳税人验资发生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将新的验资证明归入征管档案,并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3、对个别既无营业执照,又无代码证书的小企业,要求必须按《内蒙古国税局、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1996]365号)规定,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办单》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暂时给一个临时码,按其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以便领用发票,纳入税务管理。
  4、办理停业登记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双定户”。对“双定户”假停业,按有关规定以偷税论处。在处罚时,原则上可按简易程序办理,对所偷税款的补税应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其罚款应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5、为简化操作手续,税源调查表可限定在下户调查核查发现有问题时使用,若没发现问题,只需做销号处理即可。
  (二)严格税款征收管理。
  1、对财务制度不健全需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按月如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申报数额在规定幅度(20%)之内的,可不调整定额;超出规定幅度(20%)的,必须调整定额,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和“调整定额通知书”。
  2、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仍使用原有文书式样。各级国税局要认真调查核实后,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写办理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特殊困难的范围及审批程序,待《细则》明确后予以规范。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进一步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完善和推行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文明礼貌及税务承诺、执法责任制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二)办税厅的服务窗口分别按管理职能和服务内容设置,根据实际制定出税务机关内部文书审批、传递规程、制度,简化不必要的手续,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办税服务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旗县市区国税局主管,专业机构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办税服务厅统一考勤等规章制度。
  (三)对外税务文书的盖章单位必须是征管法十四条所称的税务机关。
  (四)征管质量考核报表以旗县市区国税局为单位统计上报,各率的承担对象由盟市国税局确定。
  (五)设有专业机构的,征管文书档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县市区国税局主管。各专业机构要定时(不超过1个月)向旗县市区国税局通过网络(软盘)传递全部征管信息。未使用征管软件、稽查软件和其它办公自动化软件的机构,要及时向县市区国税局传递手工文书资料,需统一归档管理的纸质文书资料要按季移交。
  (六)对于纳税人的征管档案资料仍应坚持按户归集,即“一户一档”,但不强求一户一盒,可以视各地实际,以方便查找为前提,采取按户归集装袋、多户一盒。
  (七)实行一级稽查后,凡属于“双定户”的纳税人停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等事宜,原由稽查环节办理的业务,可改由在管理环节办理,但必须加强管理环节的内部监督和制约。
  纳税评估操作规范(试用)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限期依法处理的管理工作。(具体来讲,就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纳税和扣缴义务人当期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查找申报错误和分析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异常申报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案源信息,并为评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
  纳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认定处理,成果分析五个方面。下面作分别介绍。
  一、简述
  (一)纳税评估的意义纳税评估是新《征管法》中明确的一项征管工作,作为加强税曲管理的基础手段,在推进征管改革、强化基础建设、增强稽查针对性和融洽征纳关系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纳税评估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新生动力深化征管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强化管理手段,提高征管质量,将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纳入库,最终实现以法治税。纳税评估正是伴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化而形成并日趋成熟,它必将有力地促进征管改革的纵深发展,成为日常税收征管的重要工作。
  2、纳税评估是解决疏于管理的有效途径。疏于管理是改革中暴露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管理组织不落实、管理岗责不清晰、管理措施不到位。通过设立纳税评估机构(岗位);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在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之间建立起一道堵塞征管漏洞的屏障,以有效地防范偷逃骗税行为,达到解决疏于管理、减少税款流失的目的。
  3、纳税评估是增强稽查针对性和震慑力的重要保证。实行“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增强稽查的针对性和震慑力,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对偷、逃、抗、骗税等违法活动的惩戒作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重点稽查。只有加大纳税抨估的力度,才能大幅减轻税务稽查的压力,减少盲目性,增强针对性,保障税务稽查工作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
  4、纳税评估是缓解征纳矛盾、融洽征纳关系的重要纽带。通过实施纳税评估,一方面尽可能地实现稽查对象确定的针对性,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与偷逃骗税行为相区别,既宣传了税收政策,突出了打击重点,易于被纳税人所接受,又有利于树立国税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纳税评估的范围纳税评估的范围包括是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税种,纳税评估要分税种进行。
  (三)纳税评估的时间纳税评估统一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进行,并在一个纳税评估周期内完成。
  纳税评估周期就具体评估对象而言,是指评估人员从对评估对象审核分析开始到做出评估结论为止的评估时限。按月、按季申报纳税的,原则上应在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按年申报纳税的,原则上应在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后75日内完成,CTAlS评估子系统实现时提供了维护功能,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自行定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间的,按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四)纳税评估的任务
  1、通过多种手段,形成对纳税人整体性、实时性的控管,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人申报纳税方面的错误,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2、宣传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规范核算,防范纳税的过失错漏,促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3、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反馈各征管环节加以改进,以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水平。
  (五)纳税评估证据及取证方法评估人员在执行纳税评估过程中,所形成的评估结论都必须获取评估证据。
  1、评估证据种类
  (1)书面证据。评估人员所获取的各种书面文件形式的证据,包括与纳税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合同、通知书等。
  (2)口头证据(询问笔录)。纳税人对评估人员的询问做口头答复所形成的证据。
  (3)数学性证据。为证实纳税人会计记录或纳税申报的正确性,评估人员所作的独立计算。
  (4)分析性证据。评估人员运用各种稽核分析方法所获取的论据。
  2、评估证据的取证方法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或使用适当的取证方法获取纳税评估证据,取证的主要方法有:
  (1)询问。评估人员对纳税户的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的询问。
  (2)计算。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的会计记录及纳税记录所载事项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3)稽核分析。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的有关数据进行比较、趋势分析,调查研究任何异常或差异。
  (六)纳税评估与稽查及申报征收的关系信息反馈《纳税评估先案建议书》税务稽查。
  纳税评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申报征收获取信息、管理《递法违章登记》违法违章服务、发票稽核等环节。
  1、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两个不同的工作环节,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纳税评估作为事中的税收管理,其主要目的是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申报质量和税收管理水平。工作方式主要依据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收资料实施案头稽核分析并辅以必要的举证确认,对问题的处理着眼于纠正,对一些重大问题交由稽查处理。
  稽查作为事后的税收管理,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违章犯罪活动,以查促管、以查促收,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工作方式主要是实地或调帐检查纳税人的依法遵从程度,对问题的处理着力在处罚。
  (2)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联系。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又有着内在联系。纳税评估是日常稽查案件的主要来源之一。
  通过审核分析筛选出涉嫌偷、逃、骗税及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的纳税人,及时的移交稻查,为稽查提供较为准确的案源,使稽查具有针对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
  稽查又为纳税评估提供了后盾和保障,它对纳税评估移交的纳税人通过案源登记,作为稽查案源之一,经过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步骤,对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查处,以维护税法尊严。同时将移交的被查对象信息及时反馈纳税评估,纳税评估通过稽查结果与评估结果的比对,发现不足查找原因,促进纳税评估移送淮确性的螺旋式上升。
  2、纳税评估与申报征收的关系申报征收是纳税评估重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同时也是纳税评估成果体现的通道。
  征期过后申报征收为纳税评估提供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和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目前在CTAIS中能够直接共享实现。纳税评估依据上述资料数据评估完结后,对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进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纳税人进行二次纳税申报,将申报差额补缴入库。
  二、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是纳税评估工作指向的对象,是纳税评估的客体。确定评估对象是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整体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纳税申报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将零税额申报、亏损申报、低税负申报的纳税人和发票稽核、税源监控工作中发现有问题及其他需要评估的纳税人,列入评估范围,进行纳税评估的工作过程。从CTAIS纳税评估子系统所实现的功能来说,就是以纳税评估项目为单位确定一批待评估纳税人,再经过不同阶段的筛选,最终确定每个评估项目的具体评估对象。
  (一)确定评估对象的意义确定评估对象是纳税评估的第一个环节,它是所有评估工作的起始、它的准确性决定了其他工作环节的有效性。在目前税务机关人力、物力等征管资源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中发挥最量大的效益,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确定评估对象是否科学、是否准确。确定评估对象是一个根据工作目的;选取工作目标的过程,只有确定的评估对象准确、适当,才能保证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成效,才能事半功倍的发现和解决申报方面的问题;如果工作目标选的不准,后续的工作都是劳而无功,纳税评估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确定评估对象的原则
  1、评估管辖确定的原则确定评估对象必须是在各级税务机关有管辖权的范围之内进行。评估管辖的界定原则是“分级管理、分级评估”,即评估管辖一般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一致。
  具体来讲,就是设置市局、县区局、分局(科室)三级评估权限。将每一纳税人逐级归属到基层分局(科室)、县区局、市局三级评估工作机关,保证评估工作在本管辖范围的纳税人中进行。市局直接管辖的纳税人只能由市局评估工作机关进行评估;县区局直接管辖的纳税人由市局评估工作机关和县区局评估工作机关进行评估,分局(科室)具体管辖的纳税人则可以由市局、县区、分局三级进行评估。
  三级评估权限是基于当前评估管理的操作实践提出的,市级、县区级设置相应的评估工作机构,同时具有直接评估纳税人的职责。如果将具体评估纳税人的职能放置到管理分局,则可将评估管理权限简化为一级。
  2、人机结合的原则所谓的人机结合就是计算机和人工查找疑点纳税人的结合,以计算机为主,人工为辅。利用计算机高速准确运算、分析海量数据的优势,通过系统设定的条件,将纳税申报中问题突出的纳税人做为当期的主体评估对象,力求确定对象的科学性,避免因个人好恶、外来干扰等造成的工作随意性。,同时将人工做为计算机的的补充,把一些未被计算机选中、但当朗因领导要求或是革他部门转办的特定纳税人列为评估对象,体现了一个灵活性。
  3、适当确定的原则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监控申报质量。理论上所有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都是纳税评估对象,一般而言,由于受人力、技术所限,不可能在规定时期内对所有纳税人开展评估,为此确定评估对象时,要充分考虑当期评估任务、工作计划、领导要求等,确定适当数量的评估对象,一方面要保证工作量的饱满,另一方面要尽可能的评估完成当期确定的评估对象,避免将工作遗留下期。
  (三)纳税评估对象类型
  1、纳税行为评估对象:
  (1)各税种的异常申报行为纳税人。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零申报和低税额申报户;所得税纳税人亏损申报的申报户等。
  (2)有发票稽核、进项发票认证及丢失被盗专用发票问题的纳税入;(3)申报逻辑关系校对错误的纳税人;(4)批件关系校对错误的纳税人;
  2、专项评估对象:按照评估任务或领导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确定的针对某一类纳税人或某一专项内容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1)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税源分布状况的专项评估;(2)按纳税人分类管理标准,对某一类别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的专项评估;(3)对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的专项评估,如税收优惠政策、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专用发票管理政策等。
  3、根据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确定的其他评估对象。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17
实施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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