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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预[2002]35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6-4
实施时间: 2002-6-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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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预[2002]24号)有关规定,财预[2002]313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作为地方收入的50%部分,就地上缴自治区级金库。
  二、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所得税分享改革后的税款入库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库的对帐工作,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国库要严格按照征收机关的《更正通知书》进行税款更正处理,不得自行调整税款入库级次;对擅自变更税款收入划分范围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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