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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25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6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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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2006年9月10日以前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和挪用发票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彻底自查自纠。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在我区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已经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应立即清理,并退还纳税人。对查找不到纳税人的,要进行3个月公告;对确实查找不到纳税人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三、各级税务机关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设专户核算,不得存入经费账户,不得与经费混户保管和核算。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发票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制度,报区局备案。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在2006年10月20日前将各市检查的具体情况汇总上报区局,如有严重违纪问题,特别是对发票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另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区局。
  附件:全区发票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一览表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

全区发票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一览表

 

                                                                                                                                                                             制表日期:2006年        

单位名称

收取超过一万元保证金

超范围收取保证金

公告情况

挪用发票保证金

户数

金额

清退金额

户数

金额

清退金额

户数

金额

金额

处理情况

南宁市

 

 

 

 

 

 

 

 

 

 

柳州市

 

 

 

 

 

 

 

 

 

 

桂林市

 

 

 

 

 

 

 

 

 

 

梧州市

 

 

 

 

 

 

 

 

 

 

北海市

 

 

 

 

 

 

 

 

 

 

防城港市

 

 

 

 

 

 

 

 

 

 

钦州市

 

 

 

 

 

 

 

 

 

 

贵港市

 

 

 

 

 

 

 

 

 

 

玉林市

 

 

 

 

 

 

 

 

 

 

崇左市

 

 

 

 

 

 

 

 

 

 

来宾市

 

 

 

 

 

 

 

 

 

 

百色市

 

 

 

 

 

 

 

 

 

 

河池市

 

 

 

 

 

 

 

 

 

 

贺州市

 

 

 

 

 

 

 

 

 

 

区局直属分局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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