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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32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6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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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最高为每人1600元/月,在此标准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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